《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24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3日由总理李强签署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主要内容概述:
1、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用于收集、传输、显示、存储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图像信息。
2、管理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职责分工: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4、系统建设与安装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边界、桥梁、隧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商贸中心、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相关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标准建设。
5、禁止安装的区域:
禁止在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对上述区域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日常管理,发现违规安装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信息保护与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超过期限且已实现处理目的的信息应予以删除。
7、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设备等。
涉及非法获取、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将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8、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平衡。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公共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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